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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顶岗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22-10-08 18次

学员顶岗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员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文),进一步加强学员顶岗实习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员顶岗实习的具体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牵头实施,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就学员顶岗实习工作向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他教育教学部门及学员顶岗实习涉及的部门都应当积极配合招生就业处的工作。

第三条 学员顶岗实习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四条 根据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合作单位或者顶岗实习单位的要求及教学实习计划,组织安排学员进行顶岗实习。

第五条 学员顶岗实习工作流程

1、学员在校期间,完成所学专业课程,成绩、操行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技能证书,填写《重庆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员社会实践及顶岗实习申请表》或者《社火实践及顶岗实习推荐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顶岗实习。

   2、招生就业处负责提供学员顶岗实习单位及岗位相关信息,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定顶岗实习单位及岗位。

   3、顶岗实习前,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顶岗实习学员及其家长、实习单位三方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落实安全责任主体。

   4、自谋职业顶岗实习学员须提出自谋职业、自己联系单位的顶岗实习申请,并出示实习单位的接收函,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

   5、学员在参加顶岗实习前,组织安排安全培训,实习学员应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对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安排顶岗实习。

   6、经审核合格参与顶岗实习的学员,到招生就业处领取《学员顶岗实习介绍信》《接收回执函》《实习鉴定表》《实习工作总结》等相关表格后,办理相应的离校手续。

   7、学员到达顶岗实习地点后,应及时将新的联系方式报告班主任或者指导老师,并报告招生就业处备案。不报告联系方式的,视为旷实习,实习成绩不合格,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学员本人负责。

   8、提供顶岗实习岗位的学员,由统一组织;自谋职业顶岗实习的学员,自行前往实习单位。

   9、实习学员离校前,应缴清规定的所有费用。

   10、由出资,为顶岗实习学员购买学员实习责任险,以分散教育、管理风险。

11、顶岗实习由招生就业处统筹安排。教务处向顶岗实习学员讲明顶岗实习的目的、教学要求、顶岗实习成绩考核办法等;学员处、保卫科协助对参加顶岗实习的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和考核依据由招生就业处保管,安全教育的内容和事项应由顶岗实习学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依据我校学员在学习期内有相当长的时间安排在校外进行实习,而且点多面广的特点,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必须从校内延伸到校外学员实习点。各职能部门和全体教职工都要在统一组织指挥下积极参与学员实习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七条 顶岗实习期间,指派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员实施实习活动,协助处理实习学员与实习单位的具体事宜。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岗,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八条 安全教育要贯彻于顶岗实习的全过程,要做到实习前有集中安全教育,实习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习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九条 学员在顶岗实习期间,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吃苦耐劳、积极上进、诚实守信、服从管理,努力提高思想品德和职业技能。

   第十条 采取“优生优推”的原则,推荐优秀学员到顶岗实习单位及相应岗位。

第十一条 学员在顶岗实习期间,应自觉接受和实习单位的管理。对实习单位有意见或要求,须及时告知带(领)队教师或指定的联系人,由招生就业处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学员在顶岗实习期满后,写出《实习工作总结》,实习单位根据实习学员的实习情况对学员实习表现给予鉴定,出具《实习鉴定表》。

   第十三条 学员在顶岗实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推荐顶岗实习:

   1未告知实习单位不辞而别或者不与实习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私自离开实习单位的;

   2未取得事先书面许可,私自到别的单位实习的;

   3在实习场所殴打他人的;

4营私舞弊,侵占实习单位财物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实习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致使实习单位商业信誉损失或者经济损失的;

6没有合法理由拒不服从实习单位工作安排的;

7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五次或者早退五次的;

8有旷工行为的;

9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治安拘留的;

10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实习单位重大(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11严重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拒不改正的。

第十四条 实习期间无论是否返校住宿,所有实习学员均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和无牌无照车辆,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若因搭乘非法营运车辆、无牌无照车辆和因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致人身损害的,由学员本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实习期间,禁止实习学员到酒吧、夜总会、KTV等娱乐场所滞留,不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若因滞留娱乐场所等非过错致实习学员人身损害的,由学员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外宿(即非返校住宿)实习学员应当树立消防安全意识,正确用水用电用火,不带陌生人到住宿地,按时返回住宿地,遵守住宿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实习学员应当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不结交社会闲杂人员,在网上聊天交友过程中,严防上当受骗。不在非住宿地外留宿。

第十八条 实习期间注意食品安全卫生,不到不具备卫生条件的餐厅就餐。

第十九条 实习指导老师对实习学员违反安全管理的地方应当进行教育批评,必要时可以书面通知学员家长共同对学员进行管理教育。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老师根据实习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实习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风险进行归纳总结,及时对实习学员进行安全风险提示,并让实习学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老师就实习学员反映的相关安全问题及其他涉及学员权利保护问题,应当及时与实习单位进行沟通,请求实习单位进行改正。

第二十二条 在实习驻地,自觉遵守当地风土人情,避免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冲突,做到宽容与谦让。言行举止要文明礼貌,不得酗酒闹事、惹事生非。

第二十三条 实习指导老师应当教育实习学员,在完成每天的实习内容后,整理好实习场所内的仪器设备及配件,保证实习场所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 实习学员要保证与家长、联络畅通。

第二十五条 实习学员在实习期间要注意保护好实习单位财物。

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限届满后,指导老师应当教育学员与实习单位进行工作交接。

第二十七条 实习届满后,实习指导老师应当根据实习过程的情况,作出全面详实的实习报告,总结在学员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管理不足之处,并提出解决建议。

第二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学员发生事故时或预见事故发生时,要立即妥善处理解决,并向招生就业处负责人汇报。遇重大事故,由招生就业处向校长汇报,不得隐瞒、拖延。

第二十九条 学员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及原则:

   1、事故处理程序:招生就业处接到实习指导老师汇报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同时通知学员家长————与法律顾问进行沟通,由律师给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提出解决方案后,向校长汇报。

2、学员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解决。

   3、学员顶岗实习期间,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顶岗实习协议》及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实习学员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员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行为过错的比例及其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实习学员或实习单位或第三方)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实习学员或实习单位或第三方)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4、顶岗实习期间,造成学员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认定。

   5、顶岗实习期间,学员因病或因个人原因而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事故,由学员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实习学员发生非责任的安全事故,应积极协助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参照其他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就业处负责解释。

学员顶岗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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